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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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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欺詐的概述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它運用於海運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巨大作用。但由於提單擔負著眾多功能,通過各個環節,發生欺詐的可能性很大。近年來,提單欺詐案件頻繁發生,其範圍之廣、種類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驚。有效打擊提單欺詐活動,進一步完善提單制度本身,已成為擺在世界各國面前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提單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偽造提單

  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憑單付款,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矇騙客戶。

  1.空單。空單就是貨物極為不符,甚至根本未裝船而簽發的提單,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簽發的偽造提單的一種。這種提單可能被完全無辜的收貨人或其他持有人用來履行下一個貨物買賣。

  在德國,大部分學者認為,提單代替貨物以為流通,因此,承運人在簽發提單後,應擔保其記載與所取的貨物一致。所以,承認空單的效力。英美國家,由於其航運發達,在國際航運上,常扮演承運人角色,因此在承運人責任的立法上採行減輕的主張,以利其航業。英美法認為提單為承運人或船長接受貨物且將之裝船的錶面證據,可用事實推翻。所以,實際上承運人未收受貨物而發行提單,承運人並不受提單上文義絕對性約束,舉出相當證據即可推翻其責任。即使提單持有人是善意並無過失,也然。筆者認為,賣方故意在沒有交貨的情況下偽造提單已構成欺詐,提單無效,其欺詐行為構成侵權。這種提單純粹成了單據欺詐的工具,其名稱被盜用的承運人不受提單約束。如承運人與賣方串通,為賣方取得空單提供必要條件,則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2.貨量差異。貨量差異就是貨物雖然裝船,但實際裝船數量與提單記載數量存在差異。在普通法上,承運人並不被禁止證明提單記載的貨物數量不正確。但是,提單是其記載數量已裝船的初步證據,而且舉證責任顯然要求承運人證明記載數量實未裝船。這要求“非常滿意的證據”,而證明貨物在運輸期間的任何極大可能移動都是不夠的。承運人只有通過在提單中加入“重量不知”條款才能保護自己。提單貨量差異,通說認為有效。就提單記載但實未裝船的貨物,賣方應對買方負未交付責任。承運人也要對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負責。

  (二)倒簽預借提單

  已裝船提單應在貨物全部已裝上船後簽發,簽發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因為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視作裝運日期。如果提單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簽發日期卻早於實際裝船日期,便構成倒簽提單。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便構成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托運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使提單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規定,順利結匯,但對收貨人來說則構成合謀欺詐,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

(三)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

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承運人欲對錶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由於銀行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托運人不能憑此結匯,因而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並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順利結匯。

  可見,出具保函是出於國際貿易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2],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

  (四)無提單放貨

  海運提單物權憑證,貨物運到目的港後,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有時會發生貨物先於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由於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後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

提單欺詐行為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提單管理方面的原因

  各國法律對提單沒有嚴格的統一的格式要求,各公司對空白提單的管理一般也不是很嚴格,這就給違法分子偽造提單提供了可能性和便利條件,使這種欺詐行為比較易於實施。而空白提單被盜用法律也沒有規定任何懲罰措施,這又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提單欺詐行為。

  (二)由於在單證交易中要確保提單的信用,提單因此比貨物更受到重視

  單證交易中為確保提單的信用,法律一般鼓勵當事人註意提單而非貨物本身。在買賣中,買方必須見單付款。貨物在運輸途中已經滅失,貨物本身有缺陷等都不是買方拒絕付款的理由。在1982 年英國法院審理的一宗案件中,CIF 合同賣方裝運了有缺陷的貨物,但提交的提單卻是良好的,法院判決買方無權拒收單據,否則單證的流轉性得不到保障,而這種結果將破壞國際買賣尤其是國際商品買賣融資體制的根基。該案件已成為英國法院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所遵循的判例。過於重視提單本身也是信用證交易的缺陷。作為一種普遍的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信用證交易實質上是一種單據交易,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銀行遵守的是“單證相符”和“錶面相符”的基本原則。銀行對於任何單據的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負責;對於單據中有關貨物的品質、數量、價值以及對於發貨人、承運人、保險人等的誠信與否、清償能力、資信情況等概不負責。只要提單和其它裝運單據錶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就有權支付貨款,買方不能因為銀行匯票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單而拒付,銀行也就沒有動力為防止欺詐做出任何努力。關註單據本身可使提單持有人從單據本身得到充分保障,有利於維護提單的流轉性,但走得太遠又會反過來打擊提單的信用。因為提單權利畢竟需要最終兌現,如果貨物本身已經出現問題,即使規定提單持有人的權利不受影響,受益的也只能是提單的中間持有人,提單的最後持有人向承運人提貨時必然遇到麻煩。而且重提單不重貨物使各環節防止提單欺詐的積極性受挫,在客觀上助長了提單欺詐的發生。

  (三)提單運輸的國際性

  國際航運是以世界上的大洲大洋為活動場所,涉及的地域範圍極為廣泛。就不具體的一宗貿易或一宗貨物的運輸而言,至少要涉及兩個國家,多數要涉及兩個以上國家,轉手貿易則會涉及更多國家。由此發生的提單欺詐案件自然也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且提單欺詐的實施者與受害者往往在不同國度,訴訟必然帶有涉外因素,涉及到法律衝突問題。受害者跨越國界,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受到很大的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行使這種權利的可能。近年來海運欺詐活動如此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這一點。

提單欺詐的危害

  正是由於以上原因,提單欺詐行為經常發生,而且十分嚴重,已構成對國際貿易、航運等有關各界的一種威脅。

  (一)它往往使提單受讓人遭受到巨大損失。因為欺許本身難以被證實,即使證實,欺詐者往往也已逃之夭夭,損失難以追回。更為嚴重的是提單持有者往往還不能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因為欺詐不是保險人一般承保的商業風險。在英國法院審理的George Kallis (Manufactures) Ltd. V. Succdss InsuranceLtd. 一案中,買賣合同的賣方用預借到的提單進行了信用證下的提交並獲付款。提單上記載的船名和裝船日期等都是虛構的。貨物後來裝在另一艘船上並因火災而受損。買方依據保險單向保險人索賠,但是保險人拒絕賠付,最後法院判決保險人有理。法院認為,保險單下的航程是提單註明的航程,該航程並未發生,故承保的風險從未開始,貨物不在保險範圍內。

  (二)提單欺詐還使提單信譽受到影響,從而影響提單的轉讓性,破壞國際貿易正常秩序。因為在國際貿易中買方雖然有權拒絕不真實的提單,但如果提單錶面無暇疵,買方則無權因貨物瑕疵而拒收單據。即使賣方裝運的是有瑕疵的貨物,或者根本未裝船貨物,只要提單錶面符合合同,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除非賣方欺詐或裝船貨物根本不同於合同貨物。即買方不得以“先行違約方是對方有權解除合同”的一般合同原則來對抗見單付款的義務,可見整套提單制度都為了維護提單的可轉讓性。提單的使用是建立在所有當事人都依誠信原則行事的基礎上的,而提單的流通性又是提單制度的核心,為了建立提單的流通性,不惜犧牲其它準則。然而恰恰正是從事國際貿易及運輸的商人們奮鬥幾個世紀的流通性在提單欺詐的打擊下岌岌可危,提單制度也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嚴峻考驗。

提單欺詐的防範及救濟措施

  (一)承運人的防範措施

  承運人嚴格海運提單的簽署。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交易, 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一條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 只要單據錶面滿足“單單相符, 單證一致”的條件, 銀行就承擔付款責任。而不管單據的真假與否, 如果單據出現不符點,對出口方來說, 就喪失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對進口方來說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儘管預借提單在法律上具有侵權的性質, 但在實踐中又無法完全避免這一現象。在實務中, 有時由於某種客觀原因, 暫時無法將貨物裝船, 如果等待貨物裝完以後再簽發提單, 就會違背信用證的規定, 導致銀行拒絕結匯, 最終使托運人蒙受經濟損失。為此, 在實踐中, 簽發預借提單的情況無法完全避免, 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托運人有良好的信譽, 不致在事後推卸責任;

  2、提單所列的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已經進入了碼頭倉庫, 並且不存在被托運人轉移的可能性;

  3、根據港口條件, 貨物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裝上船舶;

  4、托運人應出具有效的保函;

  如果托運人要求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預借提單, 則代理人除要求托運人出具保函之外, 還應徵得承運人( 船公司) 的同意。另外,承運人應儘量做到憑提單正本放貨。

  (二)合同當事人的防範措施

  1、重視資信調查,選擇資信好的交易伙伴。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報網路, 切實重視對信息情報的投資, 以利於買方快速應變。在國際貿易交往中, 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瞭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所謂資信情況好, 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資產情況好, 有相當可觀的資產, 且經營狀況好, 有履約能力; 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 不會隨意撕毀契約。因此必須搞好交易伙伴的資信調查, 要花大力氣, 委托相應的機構、人員做調查, 要瞭解他以前跟別人履約的表現; 瞭解公司的資本狀況; 公司組成人員情況; 公司盈利虧損情況; 公司設備、設施情況; 還要瞭解公司的業務情況, 包括營業範圍、公司性質及往來廠商等。[5]

  2、選擇可靠的船公司( 承運人) 運載貨物。根據目前航運界狀況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 因此選擇可靠的承運人則至關重要; 裝船時承托雙方都要謹慎, 力爭做到出現問題早發現, 及時解決, 避免出保函; 承托雙方對保函的出據和接受也要慎重, 以便在保函項下發生損失時易於協商解決; 由於保函具有承托雙方合伙對第三者收貨人欺詐的性質, 因此, 應十分註意選擇可靠的承運人運載貨物。

  3、重視裝船監督,把握船舶動向。許多提單欺詐就發生在裝貨這一環節。在裝運港,責任者或者偷換貨物,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因此,防範欺詐的又一環節是充分做好裝船監督。在船舶航行過程中,及時與船舶代理保持聯繫,全天候地掌握船舶航行情況。對船舶代理轉告的有關船舶因故延誤,傳播因故障需中途掛靠修理等同志,更須保持警覺,儘量核實其真偽,做好應變準備。

  4、減少中間環節,儘量爭取不要中間商。中間環節越多,被欺詐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不得已需要中間商的情況下,也要選擇那些資信狀況良好、財力雄厚的中間商。

  (三)銀行對偽造提單的防範

  1、開證行應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付款能力, 嚴格控制授信額度, 對資信不高的申請人要提高保證金比例, 落實有效擔保。通知行應認真核對L/C 的密押或印簽, 鑒別其真偽。議付行應認真仔細審核議付單證, 確保全全及時收匯。

  2、在積極擴大國際業務網路的同時,保持高度警惕,選擇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業務伙伴。信用證付款是通過銀行的國際業務網路實現的,銀行本身的信譽良好以及銀行之間有良好的合作關係無疑會便利信息的及時傳遞,便利銀行合作打擊信用證欺詐行為。 

  (四)提單欺詐發生後的補救措施

  1、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舶。海事法院依據海事請求權人在未提起訴訟或仲裁時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請,依照法律程式可以對船舶實施扣押提單持有人如認為承運人應對提單欺詐的產生和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就有權申請扣押船舶,以獲得足以輓回其因提單風險所致損失的擔保。但在上述情況下申請扣押船舶時,申請人應依照實施扣押地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行使其海事請求權。按照我國有關規定,申請人因提單風險而請求扣押船舶時,須遵循以下規則:(1)確屬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時,申請人才能向法院申請扣船;(2)申請人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3)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承租人應對該海事請求負有責任。至於該項責任是否能最終得以成立,取決於法院的終審判決或仲裁庭的裁決;(4)申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

  2、申請銀行支付令。這種做法最先始於英國,這就是通過Mareva禁令來凍結騙子銀行的戶口。1975年英國NYK.Vkageorgis一案的審結,確認了法官可以用禁令來東借他人財產的做法;1981年的英國正式立法也對此作了明文規定。英國的這一做法影響很大。但是,申請禁令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他的獲准通常要滿足幾個條件:(1)用禁令的大原則就是公道,必須保證人們合法公正的權益。(2)禁令的單方申請必須有一份律師的宣誓書,一般有大律師來寫,因為需要詳細陳述支持申請的理由,並且不能有漏洞和錯誤。(3)申請人要提供反擔保,以便在禁止令錯誤時賠償銀行和對方的損失。(4)在宣誓書中須說明凍結是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如果不凍結,將來就拿不到賠償,並且還要說明不凍結是不公道的。

  (五)完善防範提單欺詐的立法建議

  1、制訂防範提單欺詐的國際公約  

  目前尚無一部針對提單欺詐的具有強制性的普遍遵守的國際公約,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對付提單欺詐的國際公約,從法律上謀求對國際貿易和海運秩序的維護。這樣一項國際公約應包含以下方面的規定:(1)提單欺詐行為的定義、提單欺詐的罪行、司法管轄與引渡;(2)使用與提單欺詐行為的刑罰。(3)初審; (4)向對付提單欺詐組織提出的通知;(5)國際公約的適用。我國近年來進出口貿易飛速發展,但同時也深受海事欺詐特別是提單欺詐之害。因此應積極推動國際公約的出台,使懲治海事欺詐罪犯在世界範圍內達到一定的統一,使欺詐分子難逃國際法網,為我國貿易安全營造良好的國際法律環境。  

  2、國內立法  

  英美等海運強國對提單己有較全面的立法。但我國並無一部專門針對提單欺詐的法律,法律界對提單欺詐也無具體概念。司法機關一般套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往往造成側重刑事製裁,對經濟懲罰和輓回經濟損失無側重規定,同時在對提單欺詐量刑方面較輕微,無疑給欺詐分子帶來極大的空子可鑽。因此,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懲治海事欺詐犯罪有法可依成為當務之急。鑒於提單欺詐與海事欺詐相比有其獨特的特點,因此提單法的制定應解決幾個問題。首先是提單的性質問題,提單到底有哪些作用,代表哪些權利和義務。其次是提單的運行規則問題,提單如何簽發、轉讓、註銷,提單行為的代理如何處理,提單如何更改和提單遺失的處理等。再次是提單當事人問題,明確如何判斷提單關係的主體。最後是罰則,對不遵守提單法的各種行為規定如何處罰。為了交易安全,這部法律應該是強行法,不允許當事人約定免除。此外,對施詐者和失職者應承擔的責任也應做出具體規定,其中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方面,應按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在行政責任方面,對於某些單位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為欺詐者造成可乘之機並給國家和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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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瑜. 提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出版社,1997.139.
  • 於群、陳震英. 海事欺詐及其對策[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79.
  • 遲平. 提單欺詐及其防範[J].外匯理論與實務,1999,(8): 36.
  • 楊良宜. 外貿及海運詐騙貨物索賠新發展[M].大連:大連海運學院出版社,199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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