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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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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先決條件[1]

  先決條件是指貸款銀行發放貸款須以借款人滿足有關約定的條件為前提。由於貸款銀行在一開始就必須履行提供資金的義務,而借款人償還債務往往持續較長的時間。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貸款人都要求在貸款協議中規定某些先決條件,只有借款人滿足這些先決條件,借款人才履行提供資金的義務。

先決條件條款內容

  • 主體 哪一方當事人負責履行義務促使該條件的成就?哪一方當事人行使相應權利?   
  • 內容 即一方完成相應義務的內容,按照三個標準來設計和判斷,即真實(合法性)、及時(時間性)和完整(無第三方權利約束);   
  • 判斷標準 如特定的文件是否已經簽署或取得?特定的具體期限是否屆滿?特定的政府批文是否取得?等等。  
  • 後果 對於中止、暫緩或放棄先決條件的情形如何處理?是削減股權轉讓價還是解除合同?  

  先決條件普遍採用於英文合同版本當中,我國日常合同當中採用的不多。這可能是源於我國合同法並無明確規定先決條件條款,而是採取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三國鼎立”,因此實踐當中制定先決條件條款的並不多見。

先決條件的作用

  其實,先決條件的法律性質含義較廣、較靈活,根據它設計的內容不同,既可以單指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三種權利其中之一,也可能包括了二者或全部。由於先決條件是指僅當特定的條件成就後,合同一方纔履行特定行為如交割付款等。這個條款通常用作保護處於優勢地位一方明確己方的權利和對方義務關係時候使用。具體作用有二:  

  一是標準,約定明確的判斷標準,作為一方承擔義務和另一方行使權利的依據;   

  二是保護,即保護一方當事人尤其是優勢方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免受另一方拒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帶來的損害。

參考文獻

  1. 李津京,陳佩虹.國際商務法律環境.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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