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資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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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資本結構(Target Capit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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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資本結構是指更加接近最優資本結構的資本結構。目標資本結構是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時的負債價值與權益價值之比。
首先,它要求企業的融資結構應符合目標資本結構的要求,即融資對資本結構造成的影響,應保持在目標資本結構許可的範圍內。
其次,應該考慮企業控制權的。企業發行普通股籌資,擁有控制權的股東持股比例下降,此時有可能造成公司控制權旁落。因而通過普通股籌資數量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融資決策要考慮企業購併後現金流出與流入的平衡。如果企業購併規模較大而且大部分資本需要融資解決,這樣收購者將支付大量的利息,而目標企業可能處於購併後的調整階段,其現金流入有可能下降,現金流出與流人就存在不平衡,這將極大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目標資本結構可以採用比較資本成本法、 EBIT-EPS分析法、綜合分析法來確定。
1、比較資本成本法
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制約,企業不可能只使用單一的籌資方式,往往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為進行籌資決策,就要計算確定企業全部資金的總成本——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一般是以各種資本占全部資本的比重為權數,對個別資本成本進行加權平均確定的。在對各種籌集方案進行比較時,以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的方案為最佳方案。
EBIT-EPS分析法是利用每股收益無差別點進行的。每股收益無差別點是指每股收益不受融資方式影響的息稅前利潤水平。根據每股收益無差別點,可以分析判斷在什麼息稅前利潤水平下適於採用何種資本結構。
3、綜合分析法
採用這種方法,首先確定債券的市場價值;然後確定權益資本成本;第三確定股票的市場價值;第四確定公司的總價值;第五確定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在綜合分析法下,公司的最佳資本結構應當是公司的總價值最高,同時也是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時的資本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