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產品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準公共產品(Quasi-public goods)
目錄 |
根據對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滿足條件,公共產品被分為純公共產品(pure public goods)與準公共產品(quasi-public goods)兩個類別。
準公共產品亦稱為“混合產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它介於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擁擠的公路等都屬於準公共產品。對於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採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
1、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競爭性的公共產品。例如,教育產品就屬於這一類。教育產品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因為,對於處於同一教室的學生來說,甲在接受教育的同時,並不會排斥乙聽課。就是說,甲在消費教育產品時並不排斥乙的消費,也不排斥乙獲得利益。
但是,教育產品在非競爭性上表現不充分。因為,在一個班級內,隨著學生人數的增加,校方需要的課桌椅也相應增加;隨學生人數增加,老師批改作業和課外輔導的負擔加重,成本增加,故增加邊際人數的教育成本並不為零,若學校的在校生超過某一限度,學校還必須進一步增加班級數和教師編製,成本會進一步增加。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費競爭性。由於這類產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費競爭性,因而稱為準公共產品。
2、具有非競爭性特征,但非排他性不充分的準公共產品。例如,公共道路和公共橋梁就是屬於這種類型。受特定的路面寬度限制,甲車在使用道路的特定路段時,就排斥其他車輛同時占有這一路段,否則會產生擁擠現象。因此,公路的非排他性是不充分的。
但是,公共道路又具有非競爭性。它表現為,一是公共道路的車輛通過速度並不決定某人的出價,一但發生堵塞,無出價高低,都會被堵塞在那裡;二是當道路未達到設計的車流量時,增加一定量的車的行駛的道路邊際成本為零,但若達到或超過設計能力,變得非常擁擠時,需要成倍投入資金拓寬,它無法以單輛汽車來計算邊際成本。正因為這類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的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因此也稱為準公共產品。
純公共產品的範圍是比較狹小的,但準公共產品的範圍較寬。如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醫院、應用科學研究、體育、公路、農林技術推廣等事業單位,其向社會提供的屬於準公共產品。此外,實行企業核算的自來水、供電、郵政、市政建設、鐵路、港口、碼頭、城市公共交通等,也屬於準公共產品的範圍。
與上述公共產品相對應的是,私人產品也可以分成兩類,即純私人產品和俱樂部產品。純私人產品是指那些同時具備排他性競爭性特征的產品,包括大多數私人產品。此外還有一類稱為“俱樂部產品”。這是指在某一範圍內由個人出資,併在此範圍內的所有個人都可以獲得利益的產品,如消費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