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爾與AMD司法爭端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11月12日晚間消息,英特爾與AMD周四宣佈達成一項全面和解協議,了結雙方之間的所有法律爭端,包括反壟斷訴訟以及專利交叉授權爭議。[1]
目錄 |
交易詳情[1]
- 根據協議條款,AMD和英特爾將根據一份新的5年交叉授權協議獲得專利使用權。
- 兩家公司將放棄對此前違反專利協議的任何索賠,英特爾將向AMD支付12.5億美元。
- AMD將放棄所有已提出訴訟,包括在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庭提出的訴訟以及兩筆在日本提出的訴訟。
6條準則的“軍令狀”[2]
作為雙方和解的“交換”條件,英特爾同意遵守一系列商業行為規範,但當時雙方並未透露這些行為規範的具體內容。近日,有國外媒體曝光了雙方簽署的6條準則的“軍令狀”,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K8文件, 協議規定,6條條款對英特爾的限制期為10年。
1. 英特爾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只購買英特爾處理器。
2. 英特爾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限制或推遲購買AMD處理器。
3. 英特爾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限制推廣、生產或經銷使用AMD處理器的PC機。
4. 英特爾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放棄或推遲參加AMD的產品發佈、廣告或其他推廣活動。
5. 英特爾不得向零售商或經銷商提供任何好處,以要求他們限制或推遲購買或經銷基於AMD處理器的PC機或其他平臺。
6. 對於不配合英特爾限制AMD的廠商,英特爾不得加以威脅。
英特爾公司(Intel)是全球最大的半導體晶元製造商,成立於1968年,總部位於美國。 | |
AMD(Advanced Micro Devices,漢譯: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在CPU市場上的占有率僅次於英特爾,公司成立於1969年,總部位於美國。 |
- 2009年 歐盟委員會對英特爾處以14.5億美元罰款,稱其濫用市場主導地位以排擠AMD。
- 2008年 南韓監管機構對英特爾處以2500萬美元罰款,稱其賄賂兩家PC廠商以阻止其購買AMD的晶元。
- 同年,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開始對英特爾進行反壟斷調查。
- 2006年 AMD針對英特爾向德國聯邦競爭法主管局(Federal Cartel Office)提出起訴。
- 2005年 AMD針對英特爾向特拉華州地方法庭及日本法庭提起反壟斷訴訟。
- 2004年 美國最高法庭作出判決,稱美國各聯邦地方法庭有權但不一定非要強制公司向海外司法機構提交文件。美國最高法庭將此案發回到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庭重申,後者駁回了AMD的請求。
- 2002年 美國第九巡迴法庭扭轉了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庭的上述裁決。英特爾隨後提起上訴。
- 2001年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庭駁回了AMD的上述請求。AMD隨後提起上訴。
- 2000年 AMD向歐盟委員會提起訴訟,指控英特爾違反歐盟反壟斷規定。AMD還請求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庭強制英特爾向歐盟委員會提交6萬多頁的相關文件。
- 1997年 英特爾針對AMD和處理器供應商Cyrix向特拉華州地方法庭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兩個月以後,英特爾和AMD達成和解。
- 1995年 英特爾和AMD就所有法律訴訟達成和解,其中包括反壟斷訴訟。
- 1994年 加利福尼亞州高等法庭作出判決,維持仲裁機構在1992年作出的不利於英特爾的裁決。
- 1993年 英特爾針對AMD的AM486處理器對後者提起版權侵權訴訟。
- 1992年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庭判決英特爾在版權侵權案中勝訴。AMD隨後提起上訴。
- 同年,仲裁機構裁決英特爾違反了該公司與AMD之間的專利交叉授權協議。英特爾不服這一裁決。
- 1991年 AMD針對英特爾向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庭提起反壟斷訴訟。
- 1990年 英特爾起訴AMD,稱後者80C287數學協處理器中包含的代碼侵犯了英特爾的版權。
- 1987年 英特爾終止了與AMD協議的一部分內容,AMD就此申請仲裁。
- 1967年 AMD與英特爾簽署了一份專利交叉授權協議。
就兩家還“打”的這麼厲害
真如那句,商場如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