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托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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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信托會計(Fiduciary Accounting)(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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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信托人記錄和報告受托財產管理狀況的一套方法和程式。由於財產信托管理人與受托財產的受益者建立了受托--委托責任關係,財產信托人需要專門的會計方法反映和報告受托財產的管理情況。財產可以是破產財產,也可以是遺產,還可以是有一定用途的其他財產。
信托人必須是他人非常信任的一個人,可以是遺囑執行人(executor)、受托人(trustee)、管理人和監護人(guardian),這取決於信托財產的性質和慣例。在法律上,信托人是經授權接管他人財產的個人或某一實體。在接管遺產或信托財產後,信托人有義務按照對受益人最有利的方式管理財產。
遺產會計和信托會計運用相似的程式,但兩者也存在著一些差異,包括會計個體產生的方式、它們經營活動的目標及其存在的期限長度。
當某一個人死亡時,就產生了遺產。通常,由遺囑認證法院(probate court)委派死者的私人代表(即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遺囑執行人在接管遺產時,需要設置一套自我平衡的賬戶,記錄所接管各項遺產。對這筆遺產所承擔的責任,以及以後解除該責任的方式,均應有所反映。由於遺囑執行人並不接受死者債務的責任,在該遺產的負債清償之前,不需要加以記錄。
財產信托會計的焦點在於如何區分信托財產的本金及收益。這適用於所有的財產信托會計。遺囑執行人要將所接管的遺產進行投資,並從中獲取收益。區分遺產本金和收益的原因在於,受益人的情況各有不同。美國1978年頒的《修改後本金和收益統一法案》,為遺產本金和收益的劃分提供了指南。該法案規定,在清理死者遺產時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減少遺產的本金,包括債務、喪葬費、遺產稅、利息與罰金、家庭扣除、律師費、遺囑執行費和支付給法院的費用。
另一個辦法是,包含在死者遺產中的資產,在死後所贏得的收益(減費用)要分配給遺產的指定受贈人;應歸屬遺產管理期的任何剩餘收益,要按他們在未分配(剩餘)遺產的權益比例分配給各遺產受贈人。
在死亡時應收而未收的款項,是遺產本金的一部分,包括死亡時已到期的利息、股利、租金、使用費和年金等。在死亡後在收益中所取得的財產應確認為遺產收益。除非遺囑中另有規定。在債券投資作為遺產時,不需要對債券投資進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因為該債券(及其他證券)已按公允價值計價,而出售債券的任何損益應調整遺產的本金。遺產中若有長期資產,一般應計提折舊,受益人已作為住宅使用的不動產或受托人所持有的個人財產除外。
某一人遺囑會導致收益信托的產生。依照某一遺囑而產生的信托稱為遺囑信托(testamentary trust);管理信托財產的信托人稱為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可以是一定企業,也可以是某一自然人。美國的信托會計由州法、統一信托法案、遺囑認證統一法則及修改由本金和收益統一法案所規定。
信托會計的主要問題也是區分本金和收益。信托基金的本金應確保完整無損,以保證其所產生的收益能達到特定的目標。通常要設置信托基金本金和信托基金收益兩個賬戶,分別反映本金和收益的餘額,但不需為信托基金本金和收益設置專門的現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