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船上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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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船上交貨(DELIVERED EX SHIP,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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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或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在目的港船上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術語。
DES和CIF的不同點
DES和CIF在主要價格構成上有相同之處,即貨價中都包含運費和保險費。但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手續、費用和風險責任劃分上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 CIF是象徵性交貨,買方應憑單付款;DES是實際交貨。賣方必須把貨物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買方纔有責任付款。
- 費用和風險的責任劃分不同。CIF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實際交貨後為責任轉移的界限。
- 保險性質不同。CIF中賣方辦理保險是一種義務,應按台同或慣例規定履行;而DES賣方是為自己買保險,不構成一種義務。
- CIF合同為裝運合同,只規定裝運時間;DES合同為交貨合同。必須規定到貨時間。
-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證;
-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文件,併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指定的卸貨點,將貨物於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以便貨物能夠由適合該項貨物特點的卸貨設備從船上卸下。
-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併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 如買方未按照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 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為受領貨物所需要的貨物從船上卸下的卸貨費;
- 及如貨物按照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 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採用DES術語成交時,要註意以下兩個問題:
(1)共同作好貨物的交接工作(與FOB相似)。由於DES條件下,賣方要在目的港船上將貨物實際交給買方纔算完成交貨,所以,對於賣方來講,要及時將船舶預計到港時間通知買方,使買方做好接貨的準備工作。另外,賣方還要及時將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提交給買方,使其得以受領貨物。對於買方來講,要及時在船上受領貨物,當買方有權(合同規定)決定交貨時間和具體地點時,他要及時通知賣方。否則,他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與風險。
(2)DES不同於象徵性交貨的CIF,它是實際交貨,因此,賣方是為自己的利益辦理運輸和保險事宜;CIF則是賣方為買方代辦運輸,保險。 DES稱為“到岸價”要比CIF更恰當一些,亦可以說,DES是名副其實的到岸價。按DES成交的合同是到貨合同,而按CIF成交的合同為裝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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