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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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Cash on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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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到付款是指按照顧客提交訂單的內容,在承諾配送時間內, 將送達顧客指定交貨地點,雙方當時驗收商品、當時交納貨款的一種結算支付方式。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目前貿易的付款方式最多無非是T/T和L/C方式,我們先談T/T方式,如果交易方式為CIF,那麼我們通常為客人先30%預付,等我們安排貨物裝船出運後讓客人付70%貨款,當然提單我們都選擇船公司提單如果沒什麼特殊原因,我認為這種付款方式還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是FOB條件,國外客人指定貨代,但是這些指定貨代一般都只出他們或者國外貨代的貨代提單,我們也按照CIF的付款方式(即30%定金,傳真提單後客人再付70%)做過一些訂單都沒有出現什麼問題,因為對這樣的付款方式也就麻痹了。
但隨著業務量的增加,國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價格的,這樣指定的貨代就很多,而我們出口商對這些貨代幾乎不怎麼瞭解,信譽底細也不清楚,我們也聽說過國外客人與貨代串通詐騙,畢竟貨代提單可靠性無法與船公司提單相比,我們現在擔心在FOB條件下,先付30%預付款,餘款在傳真貨代提單給客人後,客人再安排70%給我們,最壞考慮,我們擔心有些貨代會直接把貨放給進口商,這樣我們出口商就會貨款兩失,大家認為在FOB條件下,這種付款方式妥當嗎?FOB條件下,你們的一貫妥當做法是什麼呢?
如果是L/C付款方式,CIF條件下對出口方容易控制物權,因此我只在這裡說說FOB條件下情況,大家都知道L/C是銀行信用,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與L/C要求一致相同,在有效期內交付開徵行就可得到貨款,但FOB條件下,貨代出的是貨代提單,真正的物權在國外貨代手裡,只要客人與貨代達成一致,就有可能直接得到貨物,這裡面就有個問題了,如果貨代提單有些細節與L/C不相符,那麼產生不符點,銀行拒付,那麼出口商仍然面對貨款兩空的風險。
一、購物者風險較低,購物者驗貨後再付款,避免了銷售方收到貨款後不發貨、發的貨和購物者當時網上購物展示商品描述不符以及快遞員調包的風險。
二、貨到付款增加了購物者對銷售者的信任度,便於發展網上購物,有利於銷售者銷售量的提升。
三、消費者和快遞員見貨後錢貨兩清,避免了消費者和銷售者之間的糾紛。
四、由於是快遞員收款,快遞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避免了野蠻裝卸、野蠻運輸,減少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損壞。
五、增加了快遞公司業務,刺激了經濟發展。
我是未成年賣家,我能給我的客戶用貨到付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