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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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Base Period/Origi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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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是報告期的對稱。物價指數是動態指標,是某一時期的價格水平與另一個時期價格水平對比計算的相對數。通常把作為對比基礎的時期叫做基期,把與之進行對比的時期叫計算期或報告期。
物價指數的基期有以下幾種:
(1)固定基期。即採用歷史上某一特定年份的價格水平做為對比基期,固定不變。採用固定基期編製物價指數是為了說明從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以來,各個時期與某個時期相比價格水平運動變化的趨勢和程度。採用固定基期能夠剔除許多非正常因素影響,真實反映價格在正常情況下的實際變化趨勢與程度。
我國常用的固定基期有:1950年、1952年、1957年、1965年、1970年,1978年、1980年、1985年。固定基期在使用較長時期後,由於社會消費結構的改變,代表規格晶也發生較大變化,基期與報告期相距時間過長所導致的報告期價格指數數值過大等因素,使原有的基期失去了憑藉的客觀條件,就需要對基期進行變更,
(2)擴大基期。即以歷史上若幹連續年份組成的價格水平數列為對比基期。採用擴大基期主要是可以對基期各年份的價格水平進行平均調整,消除各種特殊因素的影響,使價格指數能夠確切清晰地反映一個較長時期內物價水平的實際變化情況。例如,我國每年的工農業商品綜合比價指數,還需和1930年到1936年的7年平均價格水平相對比,基期為7年,報告期為1年,
(3)同期基期。即以不同年份的同一時期做為對比基期。如兩個年份的同季、同月、同旬等。採取同期基期可以消除由於季節變化而對物價水平的影響,便於研究在客觀因素大體相同情況下,價格的運動趨勢和規律。我國在編製鮮菜,鮮果等季節性商品價格指數時均採用同期基期。
(4)環比基期,即以各報告期或計算期的上一期作為對比基期,編製環比物價指數。採用環比基期可以觀察和研究各時期價格水平連續變動情況,計算在一般情況下價格水平每年上升或下降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