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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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責任保險(Food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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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存在缺陷,在承保期間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或消費該產品或商品的人以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食品責任保險的適用範圍是:
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食品的企業都可以作為食品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將其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生產的符合有關部門發佈的產品質量管理規定,並經商標註冊的有包裝的(不包括簡易包裝)全部食品,向保險公司投保食品責任保險。
食品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1]
(1)參加食品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經法院或有關執法部門鑒定確認,由於食品在保險有效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殘廢、死亡,以及由此而支付的醫療費損失,按照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最高賠償限額內負賠償給付責任;
(2)被保險人為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賠償責任;
(3)食品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根據條款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累計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l萬元。在這兩個限額內,保險公司負賠償給付責任,超過限額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食品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1]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損失,不負賠償給付責任:
(1)由於被保險人和消費者的故意行為和違法行為使產品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損失;
(2)不論何種原因引起產品本身的損失及由此產生的費用,被保險人違反(食品衛生法)所支付的罰款;
(3)因食用超過規定保存期限的產品所致的人身傷害、殘廢、死亡及支付的醫療費用;
(4)保險產品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和費用,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食品責任保險的期限為1年,從約定投保之日零時起至期滿日的24時止。
被保險人必須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做好經常性的食品衛生工作,並應如實反應食品衛生工作情況,接受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保險人對於加強食品衛生工作的合理建議。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同時通知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