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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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责任保险(Food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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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存在缺陷,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或消费该产品或商品的人以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食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是: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食品的企业都可以作为食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将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生产的符合有关部门发布的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并经商标注册的有包装的(不包括简易包装)全部食品,向保险公司投保食品责任保险。
食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
(1)参加食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经法院或有关执法部门鉴定确认,由于食品在保险有效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以及由此而支付的医疗费损失,按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负赔偿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3)食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根据条款规定,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l万元。在这两个限额内,保险公司负赔偿给付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食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1]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赔偿给付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和消费者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使产品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损失;
(2)不论何种原因引起产品本身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所支付的罚款;
(3)因食用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的产品所致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4)保险产品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和费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食品责任保险的期限为1年,从约定投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经常性的食品卫生工作,并应如实反应食品卫生工作情况,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保险人对于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合理建议。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同时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