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集團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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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集團購買力即社會集團公用消費品購買力,是指在一定時期(如一年),一定地區內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農村村鎮機關等單位,用國家撥付的經費和企業的經營收入,通過市場購買供其集體使用的公用消費品的貨幣支付能力。它是社會購買力的組成部分,包括購買傢俱、辦公用品、文娛用品、書報雜誌、交通用具、炊事用具、勞動保護用品等支出。
這種以社會集體公共消費基金形成的購買力,對我國市場供應的商品在相對緊缺時,形成很大壓力。因此,在宣傳工作中,大力提倡對社會集團購買力應適當控制,以節約建設資金,提倡艱苦、勤儉的優良傳統,同時有利於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購買。
具體劃分時,應該根據購買單位、資金來源和商品用途等不同的情況加以確定。一般來說,劃分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原則,有如下四條:
1、凡是社會集團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資金購買商品,作為集體消費的,算作社會集團購買力;個人用自己的錢購買商品,作為個人消費的,不算社會集團購買力。
2、凡是社會集團在市場上購買商品的資金,算作社會集團購買力;不通過市場,由國家直接調撥物資所需的資金,不算社會集團購買力。
3、凡是社會集團購買商品的資金,算作社會集團購買力;社會集團用於支付勞務和服務的費用(如交通郵電費),不算社會集團購買力。
4、凡是社會集團購買非生產性消耗商品的資金,算作社會集團購買力;購買直接用於生產經營的商品的資金,不算社會集團購買力。
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是國家對所有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用公款在市場上購買公共供使用的消費品進行必要的控制。
其控制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抑制通貨膨脹,緩解市場供需矛盾。
2、有利於增收節支,平衡國家預算。
3、有利以清廉從政,扭轉社會上的奢侈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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