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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客戶未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行收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和匯票,經審核無誤後,應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並根據承兌協議的約定,從承兌申請人保證金專戶和其他存款帳戶扣款,不足部分由銀行墊付的行為。
(一)將墊付款項轉入“159001——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科目,按照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二)就墊付款項向承兌申請人進行催收;
(三)及時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儘量減少墊款損失;
(四)經催收和追償仍無法收回墊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採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多種手段進行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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