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車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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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車輛保險(Railway Vehicl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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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車輛保險是以各種鐵路車輛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凡是企業所有的不論行駛於準軌或窄軌上的蒸汽機車、內燃機車、電動機車、客車,貨車、槽車、礦車、守車等,除了封存和長期停止行駛的外,都可投保鐵路車輛保險。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公司對於保險鐵路車輛本身的損失和保險鐵路車輛所造成的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鐵路車輛保險的責任範圍[1]
鐵路車輛保險的責任範圍包含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施救、保護費用。
1.車輛險
凡所保車輛因出軌、傾覆、碰撞、火災、雷電、爆炸、颶風、冰雹、崖崩、洪水、地震、地陷、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所致之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度內負賠償責任;但保險車輛因出軌、傾覆致使鐵.路橋梁或路基遭到損失,在連結車輛或凋車過程中發生衝撞所致的損失,以及所載貨物與車體或車輛本身結構之間的衝撞所致的損失,均不在本責任範圍內。
2.第三者責任險
凡保險車輛因發生碰撞或爆炸等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保險人負責賠償。但保險車輛上的駕駛人員、乘客、搭客遭受傷亡,以及本車上所載貨物遭受損毀,不論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均不在本責任範圍之內。保險人對每一次事故的賠償金額有的採取以不超過該車輛之保險金額為限,有的採取無限額方式。
3.施救保護費用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車輛支出的合理費用和交涉或訴訟費用,每次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並與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分開計算。
鐵路車輛保險的除外責任保險[1]
鐵路車輛保險的除外保險包括戰爭或軍事行動;自然磨損、朽蝕,陳舊破損,使用過久,或者原有瑕疵;車輛燃油的損失;機件本身發生故障、失靈、開裂等;電力機車的電機、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由於保險車輛喪失行駛能力,以致發生停駛所造成的間接損失;由於司機人員酒後或藥物麻醉狀態中駕駛,所發生任何滅夫,損壞,或者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之內的滅失、損壞或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與費率是以投保當時被保險人會計帳面原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費率按機車和其他車輛分別計算,機車高於其他車輛。
鐵路車輛保險的賠償處理[2]
如果保險鐵路車輛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提生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確定損失原因的證明、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2)鐵路車輛按帳面原值投保的,根據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和實際修理費用賠償;按約定價值投保的,材料損失和費用支池按保險金額與原值比例賠償,人工費用可按實際出賠償。無論按原值還是約定價值投保,每一次賠償金額均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一次賠款等於保險全額,保險單即行註銷。
(3)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因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與保險車輛損失賠款金額分別計算,但其最高賠付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4)屬於第三者責任的賠償金額應與保險車輛本身的賠款和施救保護費用分別計算。賠償金額確定後,保險公司應一次賠付結案。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直到保險期滿。
(5)根據法律規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時,如果被保險人提出書面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並協助保險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其交涉或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
(6)保險車輛受損後的殘餘部分,應田雙方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從賠款中扣除。
(7)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需要修理耐,其修理範圍、修理項目以及估價修理費用應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8)被保險人從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的當天起,如果一年內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款,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9)如果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了爭議,雙方達不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