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積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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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積載費用(Costs of Rest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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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積載費用指的是共同海損發生以後需要搬移、卸載或重裝在航程中移動的貨物、燃料或物料而產生的人工費和捆扎材料費。
《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則十二規定,“如果搬移、卸載、儲存、重裝和積載貨物、燃料的費用屬於共同海損,則由於各該措施而造成的貨物、燃料或貨物損失也應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可見,為了重新積載在航程中移動的貨物而產生的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貨物、燃料或物料的費用,除非該項重新積載是為了共同安全所必需的,否則不得認作共同海損。
進一步來說,為了共同安全,例如為了減少船舶傾斜度以防止傾覆,船舶駛入避難港重新積載貨物,則進出港費用和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的船員工資、給養、以及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等費用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損。
這裡需要提及的是,貨物、燃料或物料在操作、起卸、存棧、重裝和積載過程中所受的滅失或損害也可以認作共同海損,但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即:貨物。燃料或物料的操作、起卸、存棧、重裝和積載行為本身已被認定為共同海損行為。但是,船舶進入避難港後一旦獲得了安全,任何為了安全完成航程重新積載的費用,均不屬共同海損的範圍。因為這是船東按照運輸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應由船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