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準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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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準備金制度(Fractional Reserv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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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準備金制度是相對於全額準備金制度而言的。它是指商業銀行留下一部份準備金,把其餘的資金全部貸出的制度。銀行不用把所吸收的存款都作為準備金留在金庫中或存入中央銀行;法定准備率是央行規定、銀行所保持的最低準備金與存款的比率。
傳統的理論一般認為銀行危機是部分準備金制度的必然結果,因此通過中央銀行最終貸款人的作用政府監管機構可以防範銀行危機的爆發。假如銀行持有100%的儲備他們可以立即歸還存款人的存款而不會引發銀行危機。有些保守的經濟學家包括過去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都認為銀行危機的存在足以說明部分準備體制不合理建議用100%的準備制度取而代之。這種觀點理所當然地認為部分準備體制存在內在的缺陷[1]。
1、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下,商業吸收的存款,只需要繳存部分資金作為存款準備金,其餘額部分可用一定比例進行貸款或貼現,進而為創造存款貨幣提供可能。
2、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中,公眾持有的存款憑證要大於商業銀行帳戶上的資金餘額。
部分準備金制度與全額準備金制度的實例比較[2]
在全額準備金制度下,商業銀行必須為增加的每一筆存款保持100%的現金準備。例如,某人存入銀行1000元,銀行只能把此1000元放入保險柜中,或者上存中央銀行,而不能開展任何放款或投資業務。此時,銀行的現金資產和存款負債均為1000元,二者之比為1:1,沒有多倍的存款創造,此時,銀行只是存款客戶的資金保管員,存款客戶不僅不能從銀行那裡得到任何利息,相反,存款客戶還必須向銀行支付資金保管費。
但是,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下,商業銀行對於所吸收到的存款,則不需為此保留等額的現金準備用以應付提現,而只是按照中央銀行發佈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留下規定比例的現金,並上存中央銀行,其餘的資金就可以用於放款和投資了,如此迴圈下去,就會形成多倍的存款創造。
現在的準備金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