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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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遞延損益[1]
遞延損益是指將報告期發生的損益事項全部或部分地推遲到以後會計期間分期或一次核算的情形,那些被推遲核算的損益就叫做遞延損益。
遞延損益的性質及源泉[2]
遞延損益的性質和源泉,有以下原則和特例的規定。
1.一般原則。關於遞延性公司間交易的延期盈虧的性質和源泉,是在遞延性公司間交易產生時確定的。
2.與買主的折舊費相對應的實現延期盈虧的性質。與買方的折舊費相對應的由賣方成員實現的延期盈虧,必須作為普通所得或損失處理。
延期盈虧的性質和源泉在其交易發生時確定的原則建立的同時,對於折舊資產恢復的延期盈虧,必須按普通所得原則處理。其目的在於防止賣方通過長期讓渡所得產生公司間交易取得資產、買方通過折舊等減少普通所得。
遞延損益的估算[2]
遞延損益的估算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1)不適用分期付款基準
賣方成員在遞延性公司間交易中不能採用分期付款基準(收入法453條)。這是為了避免因使用公司間交易和分期付款基準這兩種利益遞延方法而造成的混亂。
(2)賣方的實現時期與買方的盈虧列入時期上的一致
根據有關賣方成員後述的折舊資產、分期付款債券以及分期付款買賣、處分資產的遞延盈虧的實現的規定,遞延性公司間交易盈虧必須逐步實現(收益(損失)計入)。這時,即便是按照賣方成員的會計方法該盈虧直到其後的課稅年度不被承認亦可的情況下,只要買方成員列入盈虧,賣方成員也必須在同一年度列入盈虧。
遞延損益金額的確定[2]
採用銷售毛(總)收入確定遞延損益1)。即資產、勞務及其他支出的原價中必須包含包括售出原價等的計算在內的直接原價和間接原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