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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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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約補救

  違約補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違約責任。違約補救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

違約補救的法律關係

  當在合約的執行過程中出現違約時,原告會對被告(違約方)提出起訴,被告則可能會提出辯解。被告的辯解可以分成兩類:一是“立約抗辯”,即被告聲稱在合約訂立時就存在不正常的因素,使得合約不完全,妨礙了合約的合法性;二是“履約抗辯”,即被告聲稱在準備執行合約的過程中出現了意外的情況,導致他無法履行合約。被告抗辯的目的自然是要求法院免除其合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根據效率的原則,將依據合約是否完全的有關標準,來判定違約方所提出的抗辯理由是否能夠成立,並以此來作出是否應該免除違約方合約義務的判決。如果合約是完全的,法院可能會判決違約方賠償違約受害者所承受的實際損害,即違約補救的“法律救濟”(亦稱“法律補救”);法院也可能會判決違約方履行合同義務,即違約補救的“特定履行” (亦稱“衡平補救”)。

違約補救的經濟學

  如果一個合約是完全的,違約後的補救將作為合約的一部分內容而明確地包括在合約之內。如果合約清楚地載明瞭違約所形成的損失,那麼,一旦違約的情況實際發生,法院就要決定是否履行這些條款。當法院選擇履行這種損失條款時,它們就被稱為“償清了的損失條款”。法院在決定以前當然要仔細審察這些損失條款是否合理。確定這種損失是法院的特權,但有時一些違約造成的損失不確定,由當事人來確定損失也是可行的。如果賠償等於受害者所承受的實際損害,那麼賠償就是“補償性的”;如果賠償超過當事人所承受的實際損害,賠償就是“懲罰性的”。法院一般不會採取“懲罰性的”的賠償方案,因為法院不會幫助一個人而懲罰另一個人。

  大多數合約提起訴訟時並不存在一個賠償條款是可履行的償清條款,還是不可履行的懲罰條款的問題,因為大多數合約並不包含明確的損失賠償條款。如果合約沒說明違約損失,法院則必須提供補償。問題是,法院必須考慮,在違反合約時,何種違約賠償是有效的?

  違約的補救方法一般是償還損失費。那麼,如何確定損失費呢?如果合約是完全的,那麼法院只要宣判違約方按事先寫明的損失條款進行賠償就行了。如果合約是不完全的,法院就要儘力使其完全,並決定理性的當事人都會同意的賠償條款。實際上,法院通常用補償違約受害者所蒙受的損害程度來計算損失額。

參考文獻

  • 張衛東著,新制度經濟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12,第2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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