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139个条目

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

  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違約方僅就締約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超出預見範圍的損失,違約方不予賠償的規則。

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的規定

  我國99年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的但書規定是對此規則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的範圍

  為了正確適用可預見規則來限定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我們應該把握它的基本內涵:

  1.受害人如果要得到違約損害賠償,如前所述,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證明他所遭受的損失是違約造成的損失,其證明的方法是“必要條件規則”。它是一種“無彼即無此”的關係。也就是說,凡構成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的情形,均為事實上的原因,亦即如果沒有義務的違反,就不會有損害的發生,這一義務的違反就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但是這種證明還不夠,他還得證明這種損害是“可預見的”而不是“過分的遠隔”。

  2.預見或應當預見必須是在締約時而不是違約時或裁判時,且不受此後之情事變化的影響,因為締約時的情勢是預見人憑以預見的惟一基礎。

  3.預見是指違約人而不是受害人的預見,僅違約人的預見具有決定意義。

  4.預見的範圍,原則上僅包括預見的種類而不是損失的具體範圍,不要求預見違約或損害發生的具體方式。

  5.可預見具有客觀性。當某人簽訂合同時,他所承擔的風險不僅是他實際已經預見到的,還包括依據“通情達理”的人的標準,在不瞭解任何特殊情況的前提下,按照事務的自然進程在當時他本應預見到的因違約將導致的損害後果,或者依據“通情達理”的人的標準,在瞭解了締約時的特殊情況後應該合理預見到的因違約會正常發生的損害後果。

  6.可預見的損失是可能發生的而不是必然發生的,也就是無需要求他實際自問過違約會發生什麼損害,只要他考慮過這個問題,作為一個通情達理的人他會得出結論認為會發生損失即已滿足。

  總之,不能預見到的損失即為“遠隔”,不予賠償。譬如,在旅客運輸合同中,因運輸人提前發車,導致買了車票的旅客沒有搭上這一班車,不僅需在始發地城市住宿,而且喪失了當晚同目的地某客商訂立合同的機會。如果提起訴訟,住宿的費用和訂立合同機會的利益喪失是否為運輸人可預見呢?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再次乘車所費車資和住宿費用是可以預見的。因為運輸人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知道運輸業的具體情況,並且依據一般理性人的標準,他至少知道沒能搭上車,就得在原地住宿,他也至少可以預見到,旅客搭乘此班車前往目的地,要麼是回家或處理其他私人事務,要麼是處理業務上的事務。因此,若事實上是回家,就得補償多住一晚的全部合理住宿費,若是進行業務活動,就得補償兩地合理住宿費用的差價;同時他更能預見到,沒能搭上他的車,就得另買車票,因此再次乘車所費車資當然得賠償。至於訂立合同機會的利益,我們認為不是運輸人所應預見到的。因為運輸人的義務是安全及時地運送旅客至目的地,運輸人知道旅客要去哪裡,也僅僅在此商談的基礎上才賣票訂立合同,在合同成立時,運輸人並不清楚,也不可能考慮到各旅客去目的地後的具體目的和動機。因為旅客的情況千差萬別,運輸人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也沒必要去調查、搞清楚,因為票價(合同對價)並不包含運輸人去做這項工作的酬勞。另外,同目的地客商之間的合同最終能否訂立尚是未知數,因而喪失了確定損失的前提,因此這種損失是不可預見的,不應予以賠償。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0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LuyinT.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