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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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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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交單:是代收行在進口商承兌遠期匯票後向其交付單據的一種方式。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托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署,批註“承兌”字樣及日期,並將匯票退交持有人。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於匯票到期日都應憑票付款。
承兌交單是一種托收的方式。賣方根據買賣合同發貨後開立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裝運單據交托收行委托其收款,托收行則委托買方當地的代收行向買方收款。在承兌交單中,只要買方承兌了匯票,代收行就可以將貨運單據交給買方,待匯票到期時才由買方付款。相對於付款交單來說,這種方式對於買方來說非常便利,因為他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就能取得貨物,而且無需自省籌措資金,只需把出售貨物的貨款作為匯票到期的付款。但這種方式對賣方十分不利,因為賣方要負擔買方取得單據提到貨物之後到期違約不履行付款義務的風險。
步驟 程式 涉及人士 1. 確認銷售合約及交易條款(特別是付款方式)。 出口商及進口商 2. 出口商將貨品運給進口商。 出口商 3. 出口商向托收銀行提交所需文件,包括匯票及運輸單據,要求承兌及付款。 出口商 4. 托收銀行將文件送交進口商所在國家的代收銀行。 托收銀行 5. 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提出示文件,要求承兌匯票。 代收銀行 6. 進口商承兌匯票,以取得提貨文件。 進口商 7. 代收銀行保留匯票至到期日買方付款為止,然後將款項送交托收銀行。 代收銀行 8. 托收銀行付款給出口商。 托收銀行
承兌交單的特點體現在3,4,5,6四步驟上。假如付款人在遠期匯票到期時不付款,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因此委托人的風險很大。除非對進口方資信有十足把握,出口方一般不採用承兌交單方式。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是跟單托收方式下的一種交付單據的辦法,指出口方的交單是以進口方的付款為條件,即進口方付款後才能向代收銀行領取單據。
分為即期交單(D/P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後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後,於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D/A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銀行)向進口方以承兌為條件交付單據的一種辦法。
如果進口商在規定日內沒有付款,那銀行怎樣彌補自己遭受的損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