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付款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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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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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交單(D/P)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托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托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托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說明:
(1) 進出口人在合同中,規定用遠期付款交單的方式交付貨款
(2) 出口人按照合同規定裝貨後,填寫托收委托書,聲明“付款交單”,開出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送交托收銀行代收貨款
(3) 托收行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並說明托收委托書上各項指示,寄交進出口地代理銀行,即代收行
(4) 代收行收到匯票和貨運單據後,自己或通過提示行,向進口商作出承兌提示
(5) 進口商承兌匯票後,代收行或提示行保留匯票及全套單據
(6) 在到期日提示行作出付款提示,進口商交付貨款,贖取全套貨運單據
(7)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貨款已收妥轉帳
(8) 托收行將貨款交給出口商
遠期付款交單的特點體現在3,4,5,6四步驟上。遠期付款交單可以作進口押匯,即進口方在承兌匯票後,經代收行同意可以憑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T/R)將單據提前借出,憑以提取貨物,等到遠期匯票到期再付款。假如日後進口方到期不付款,風險由代收行承擔。如果代收行事先經出口方同意,則稱為“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T/R),這時進口方到期不付款的風險由出口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