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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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輔助機關[1]
在被統率機關內部,可以按照業務性質將行政機關分為職能機關與輔助機關。
輔助機關是指活動內容直接為行政首長和業務機關服務、間接力實現整個行政組織目標服務的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政策研究室、人事局、統計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其服務對象不是社會民眾,而是行政機關自身。
輔助機關處於統率機關的從屬地位,具有輔助性質,它本身無權作出決策,只能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依據,充當行政首長的“幕僚”或“參謀”, 或幫助首腦機關處理日常事務,以及為業務機關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務、為業務機關的自身管理服務等等。總之,輔助機關本身無決策權,也無權對社會事務進行直接的管理;因此,輔助機關本身並無獨立地位,既無指揮權,又無執行權,僅起承上啟下從調、咨詢等輔助作用。但它卻是行政首長完成任務所不可缺少的,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現代各國行政機關中,輔助機關的規模日趨擴大,各類專家的比重日益增加。
輔助機關的分類[1]
輔助機關是在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下的服務機關,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又可分為兩大類:
1、為行政首長服務的辦公及參謀機關。辦公機關是協助行政首長處理各種日常事務的綜合性辦事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等。參謀機關又稱幕僚機關,是指為行政首卜提供各種決策建議或參考的機關,如我國各級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英國的內閣委員會等。這類機關大多由專家與實際工作者組成,他們通過調查研究、收集資料,為行政首腦提供決策咨詢,發揮智囊作用。
2、為業務機關自身工作和生活服務的機關。這類機關是專門管理業務機關自身存在及活動所必需的各種輔助業務和後勤事務的機關。如統計局就是為機關自身工作服務的機關,人事部、監察部就是為機關自身工作及管理服務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機關事務管理局,各業務機關的財務科、行政科、房管科等,則是專門管理本機關的財務、物資、住房、招待所、食堂等後勤事務,以便為本機關業務活動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輔助機關的職責[1]
1、協助行政首長處理日常事務、輔助機關應根據行政首長的要求,起草公文、組織會議、接待各種來訪人員。
2、深入實際,收集研究信息。輔助機關應就本組織面臨的複雜問題進行深入的社會調查,併在此基礎上分析研究,提出研究報告,供首長決策時參考。同時,還應對本機關今後工作的發展方向進行超前性研究與分析。
3、上傳下達,綜合協調。輔助機關應將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及時傳達給下級,又將群眾及下級的要求與呼聲及時向領導反映,以便首長隨時掌握機關內外的情況、同時,輔助機關還應代表行政首長聯繫廣大人民群眾和快調機關內部的各種關係。
4、管理本機關的人、財、物。輔助機關一方面要管理本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及福利等具體事務;另一方面又要負責本機關財務收支的記錄與保管;同時,還要負責機關物資的購置、保管,以及房屋的建造、維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