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股票式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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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股票式併購,即併購企業購買被併購企業的大部分股票,以達到控制其資產及經營權的目的。根據稅法規定,該併購方式不具備銷售商品收入的四個條件,銷售商品的收入不能確認,所以不征收增值稅,也不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
出資購買股票可以通過一級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二級市場進行。通過二級市場出資購買目標公司是一種簡便易行的併購方式,但因為受到有關證券法規信息披露原則的制約,如購進目標公司股份達一定比例,或達至該比例後持股情況再有相當變化都需履行相應的報告及公告義務,在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30%時更要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所有的這些都容易被人利用,哄抬股價,而使收購成本激增。
此外按照《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在現金購買式併購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併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併企業彌補。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