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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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製行為就是調製主體所從事的調控、規制行為,亦即在巨集觀上通過調節來控制。在微觀上通過規範來制約,從而在總體上通過協調來制衡。由於調製行為是經濟法主體為了特定的經濟目的而在經濟領域實施的,因而其全稱應當是經濟調製行為。
對於調製主體的調製行為,還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種分類。例如,從調製行為的領域來看,可以分為巨集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其中,巨集觀調控行為又可以分為財稅調控行為、金融調控行為、計劃調控行為等;市場規制行為可以分為一般市場規制行為和特殊市場規制行為等。
上述各類調製行為,還可以作出進一步的分類,如財稅調控行為,還可以分為預算調控行為、國債調控行為、稅收調控行為等;金融調控行為還可以分為銀行調控行為、證券調控行為等;計劃調控行為還可以分為產業調控行為、價格調控行為等。又如,一般市場規制行為可以分為不公平競爭的規制行為、不正當競爭的規制行為等;特殊市場規制可以分為金融市場規制行為、電信市場規制行為、石油市場規制行為、電力市場規制行為等。當然,上述調製行為,仍可以做進一步的細分。可見,調製行為可以細分為諸多種類。在經濟法上,調製行為恰恰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導地位的行為,對於這些不同類別的調製行為如何規範,恰恰是經濟法調整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