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繳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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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繳費制(Defined con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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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繳費制又稱繳費確定製,是企業根據各期提存的金額及基金的投資收益來確定養老金支付額的養老金計劃。它是經過預測確定一個相對比較穩定的繳費標準(投保費率),然後按照該費率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包括雇主和雇員的繳費),並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在參保人退休時,以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金額作為養老金。這種模式通常被表述為“以收定支”。[1]
在規定繳費制下,退休者最終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是不確定的,由其個人賬戶中的積累(本金、利息或投資回報)決定[1]。
規定繳費制的特點[2]
1、規定繳費制實施較容易,管理成本較低,會計處理比較簡單;而規定受益制的實施難度大,管理成本較高,會計處理複雜。
2、規定繳費制計划下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對勞動力流動的障礙相對於規定受益制而言較小,有利於人才的合理流動;對於企業而言,不承擔將來確定金額養老金的義務,只需按預先確定的養老金額或比例繳納,至於以後養老基金的投資風險等則由職工個人承擔。
3、規定繳費制下養老金的安全性比規定受益制下要高。因為一方面,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的優勝劣汰司空見慣,若養老金計劃採用規定繳費制,一旦企業破產倒閉,由於建立了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的養老金將不受影響。
相反,在規定受益制計划下,則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為該計划下未來的養老金給付由企業預先承諾,若企業面臨破產倒閉,則將給職工的養老金收益帶來一定影響,尤其是在非基金計划下;另一方面,目前我國企業信用普遍不高,企業管理也欠規範,法規制度尚不健全,實行規定繳費制計劃有利於減少因道德風險而可能給個人帶來的損失。
規定繳費制的會計處理[3]
該計划下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各期所承擔的養老金義務一般就是該期應提存的金額,而企業提存的金額由計劃中規定的計算公式確定。當企業每期實際提存時,其現行義務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各期應確認的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付的提存金,它的會計處理只需在提存時借記“ 養老金費用”,貸記“現金”(實際提存時)或“應付養老金”(尚未實際提存現金時)。如果企業各期應提存的數額與實際提存數額之間不等,則構成一項負債(應計費用)或是一項資產(預付費用)。
規定受益制下會計處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確認各期的養老金費用,確認各期應繳納的養老基金以及由此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確定各期已退休職工的實際養老金支付額等。在養老金費用的確認中,除了要確認其主要組成部分—當期服務費用外,還包括各種待攤項目。
目前,西力一國家確認的規定受益制下養老金費用及相關因素有當期服務費用、前期服務費用、利息費用和基金資產的實際報酬、精算損益以及養老金計劃的結算、削減和終止等。這樣,養老金費用的確認必須就這些項目分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