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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人取回權是指行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購入委托物,於異地將委托物向委托人發送後,委托人尚未收到又未付清價款而被宣告破產,行紀人享有的解除合同、取回委托物的權利。在此種情況下,行紀人的法律地位與出賣人相同,故一些國家之破產立法規定有行紀人取回權,如德國、日本。
行紀人取回權與出賣人取回權相比,只是在行使權利的主體範圍略加擴大,性質則並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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