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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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是指在行政處罰一般程式中,行政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告知陳述、申辯權且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後,行政機關尚未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執法人員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部法律文書。
本文書是在實施行政處罰一般程式中,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後,行政機關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使用。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不適用本文書。
行政機關負責人及行政執法人員在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和理由時,應當審查其所作的陳述、申辯是否符合事實。
本文書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行政機關名稱、文書名稱;二是案由、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文書編號、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意見和理由,承辦人處理建議,部門負責人意見,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1.文書標題。由行政機關名稱、文書名稱組成,分兩行寫在文書首部中間位置。
2.案由。要求寫明違法行為類型。
3.當事人。要求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出日期和文書編號。要求寫明對該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發出日期和文書編號。
5.事先告知處罰建議的內容。要求寫明擬對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的種類及數額等。
6.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意見和理由。要寫明當事人提出的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和理由。
7.承辦人處理意見。案件承辦人應寫明是否同意當事人提出的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和理由。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內容核實過的,還應寫明核實的情況。
8.部門負責人審核意見。部門負責人應當明確寫明是否同意案件承辦人的意見。
9.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明確寫明是否同意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如不同意,應寫明如何處理。
1.對當事人陳述、 申辯的意見和理由,應當認真進行核實。
2.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
3.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前向當事人告知陳述、申辯權而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不需要使用本文書。
| 案由 | |
| 當事人 | |
| 事先告知書發出日期和文書編號 | |
| 事先告知處罰建議的內容 | |
| 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意見和理由 | |
| 承辦人處理意見 | 承辦人: 年 月 日 |
| 部門負責人審核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