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風險參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融資性風險參與(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目錄 |
什麼是融資性風險參與[1]
融資性風險參與是指風險參與行在風險參與的同時將其參與份額的款項貼現給風險出讓行,風險出讓行在到期日收回款項後按照風險參與行參與的比例支付其應得份額。如債權到期後債務人不付款,風險參與行對風險出讓行無追索權。
融資性風險參與的內容[2]
敘做融資性風險參與的二級包買商在辦理買斷業務後,需將單據或票據所代表的債權金額無追索權地立即付給一級包買商。如A銀行為一級包買商,為企業C辦理了信用證項下的、金額為USD l0800.00的福費廷業務,即從企業C那裡“買斷”了單據所代表的應收賬款(債權)。後A銀行考慮風險較大,與B銀行(二級包買商)協商,要求B銀行以融資性風險參與的方式,轉買該債權。B銀行考慮到與丌證行有良好的合作關係,風險在其可控範圍內,因此,同意A銀行的要求,敘做了融資性風險參與的“買斷”,在與A銀行簽訂相關的協議後,將USD l0800.00扣除相關的費用、利息後將餘額劃給A銀行,A銀行可以轉劃給企業C,企業C可以像辦理一筆正常的福費廷業務那樣使用該筆資金、辦理核銷等,以後若出現了開證行拒絕付款、倒閉的情況,與A銀行及企業C無關,B銀行對A銀行及企業C均無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