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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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機構(Financing guarantee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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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其牌照由央行下發。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應載明下列內容: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註冊登記成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要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換髮新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不延續的,應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報告,註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1)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
(2)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但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3)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註冊登記成立;
(4)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準入管理,其註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註冊登記或其他註冊登記即可成立。通俗地講,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持牌機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 [1]
1、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主要包括:擔保對象風險、擔保機構內部風險和與銀行合作承擔的風險。
(1)對於擔保對象風險指被擔保企業違約所引起的風險;
(2)擔保機構內部風險指的是融資性擔保機構因經營管理水平等原因,未能形成完善的運作模式和風險防控機制從而可能引起的擔保風險;
(3)與銀行合作承擔的風險主要為全額擔保風險。
一般來說,擔保機構為了分散和規避風險,根據貸款情況進行比例擔保。據國際經驗,擔保機構承擔責任的比例一般為70%左右,剩餘部分由協作銀行承擔。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避免融資性擔保中存在的風險,一般要求融資性擔保機構承擔全額信貸風險,從而將融資性擔保中存在的風險完全轉移給擔保機構。
2、銀行業金融機構運作存在的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融資性擔保貸款中存在的風險主要為:中小企業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違約行為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存在的監管風險。
中小企業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違約行為帶來的信用風險。其違約行為種類有很多,典型的如關聯交易行為。擔保機構發生關聯交易的對象主要是股東單位和同屬相同控制人控制的企業,
- ↑ 臧博,何永新.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風險防控機制研究. 《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