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變更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著作權變更[1]
著作權變更是指在著作權存續期間,權利的主體、權利的內容等發生變化。
根據作者人格權專屬性的基本原理,作者人格權與作者人身密切相連,除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明確規定由他人代為行使人格權的情形,作者人格權不能發生權利主體的變更。
因此,能夠發生變更的著作權實質上是作者財產權。
著作權主體的變更,是指在作者身份不變的情況下,作者財產權中的一個或若幹個具體權利,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由作者以外的他人享有,如依合同的約定,出版權、複製權等著作財產權利由出版商在約定期限和地域內獨占性地享有。此時,合同所涉及的權利依約定脫離於作者,在約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出版商占據著權利人的地位;再如,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作者的繼承人可以繼受取得作者的財產權,並可以代為行使作者人格權中的發表權。
著作權權利內容的變更,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權利在一定期間內發生的量或質的變化。如因部分權利轉讓於他人而導致著作權的權利範圍縮減,這是量的變化;因在作者財產權上設定質押而導致純粹增益的作者財產權變為有負擔的財產權,這是質上的變化。
著作權變更的途徑[1]
著作權變更的主要途徑有約定和法定兩種途徑。
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導致著作權變更的情形在社會生活中頻頻發生。愈是法治水準高的國家,愈鼓勵人們通過合同約定來進行權利的變更,這與法律保護人們的自由與權利的理念緊密相關。
通過法定方式導致著作權變更,如法人等對自然人作者的職務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中的部分權利即是此種情形。這是法律實現其衡平保護不同主體權利的觀念在立法上的一種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