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有效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合格的期限,過期的藥品其藥效降低,毒性增大,服用後會對健康帶來極大危害應及時清理出箱。[1]
由於藥品的分子結構不同,理化性質也不一樣,導致穩定性各異。在儲藏保管中,有的藥效降低,毒性增高,有的甚至不可供藥用。特別是一些抗生素藥品,大多數有引濕性,吸濕受潮極易分解失效,而且有的溫度越高,效用降低越快。生物製品對熱的敏感性不同,在一定的時間內效用和含量逐漸下降。青黴素性質不穩定,主要表現為易水解和分子異構化。其原因在於β-丙酰胺環的結構特殊性,各種抗生素因本身性質不穩定和外界因素的影響,遇熱、吸濕而效用迅速下降。在正常條件適宜的情況下,經過一段時間,也會逐漸變質失效。砷製劑在失效的同時還增加毒性。為了保證藥品安全有效,防止過期失效藥品在市場上流通銷售和使用,根據藥品的穩定性不同,通過留樣觀察試驗,對一部分藥品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和失效期。[2]
藥品有效期的表示方法[2]
藥品有效期的計算是從藥品生產日期(以生產批號為準)算起,藥品標簽應列有效期的終止日期。藥品有效期的表示方法有直接標明法和間接表示法。
(1)直接標明法
直接標明法即直接標明有效期為某年某月,這種表示法很容易辨認,國內生產的藥品都採用這種表示法。如有效期為2012年6月,即指該藥品可用到2012年6月30日。
直接標明失效期為某年某月,這種表示法也很容易辨認,如產品批號為110102,失效期為2012年2月,即表示此產品是2011年1月份第2批生產的,可使用到2012年1月31日為止,有效期為1年。
(2)間接表示法
只標明有效期長短,標明有效期限多長,這種表示是由生產日期(根據生產批號)推算。推算方法是從藥品出廠日期或按出廠期批號的下一個月1日算起,如批號為110102,有效期1年,即指可使用到2012年1月31日。
藥品有效期與失效期的區別[2]
藥品是特殊商品,與人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是防病和治療疾病的重要物質。藥品區別於一般商品,在質量不好時,一般商品可以降級使用或降價處理,也可以作為代用品利用,而藥品最突出的一點就是根據其特性而規定了部分藥品的有效期,超過期限不能使用,只能報廢。同時,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供人們共同遵守,以保證人們的用藥安全、有效。國家衛生部對某些容易變質或效用不穩定的藥品規定了有效期。有效期指在特定的儲存條件下,藥品的質量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有關規定所要求標準的最長期限。失效期是指過了某一期限即失去了藥效,沒有治療價值,其實際意義與有效期是一致的,只是在時間概念上的表達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