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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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合格的期限,过期的药品其药效降低,毒性增大,服用后会对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应及时清理出箱。[1]
由于药品的分子结构不同,理化性质也不一样,导致稳定性各异。在储藏保管中,有的药效降低,毒性增高,有的甚至不可供药用。特别是一些抗生素药品,大多数有引湿性,吸湿受潮极易分解失效,而且有的温度越高,效用降低越快。生物制品对热的敏感性不同,在一定的时间内效用和含量逐渐下降。青霉素性质不稳定,主要表现为易水解和分子异构化。其原因在于β-丙酰胺环的结构特殊性,各种抗生素因本身性质不稳定和外界因素的影响,遇热、吸湿而效用迅速下降。在正常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也会逐渐变质失效。砷制剂在失效的同时还增加毒性。为了保证药品安全有效,防止过期失效药品在市场上流通销售和使用,根据药品的稳定性不同,通过留样观察试验,对一部分药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和失效期。[2]
药品有效期的表示方法[2]
药品有效期的计算是从药品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药品标签应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药品有效期的表示方法有直接标明法和间接表示法。
(1)直接标明法
直接标明法即直接标明有效期为某年某月,这种表示法很容易辨认,国内生产的药品都采用这种表示法。如有效期为2012年6月,即指该药品可用到2012年6月30日。
直接标明失效期为某年某月,这种表示法也很容易辨认,如产品批号为110102,失效期为2012年2月,即表示此产品是2011年1月份第2批生产的,可使用到2012年1月31日为止,有效期为1年。
(2)间接表示法
只标明有效期长短,标明有效期限多长,这种表示是由生产日期(根据生产批号)推算。推算方法是从药品出厂日期或按出厂期批号的下一个月1日算起,如批号为110102,有效期1年,即指可使用到2012年1月31日。
药品有效期与失效期的区别[2]
药品是特殊商品,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是防病和治疗疾病的重要物质。药品区别于一般商品,在质量不好时,一般商品可以降级使用或降价处理,也可以作为代用品利用,而药品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根据其特性而规定了部分药品的有效期,超过期限不能使用,只能报废。同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供人们共同遵守,以保证人们的用药安全、有效。国家卫生部对某些容易变质或效用不稳定的药品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指在特定的储存条件下,药品的质量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有关规定所要求标准的最长期限。失效期是指过了某一期限即失去了药效,没有治疗价值,其实际意义与有效期是一致的,只是在时间概念上的表达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