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險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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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除外責任(Exclusions of Hul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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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除外責任指的是船舶保險單中或保險條款中訂明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損失。凡不是保險人承保責任範圍內的風險對船舶造成的任何損害或損失都屬於除外責任。
海上船舶保險全損險和一切險中,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完全一致,保險人在該船舶保險中,對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予負責:
①由於被保險船舶開航時不具備適航條件所造成的損失。我國船舶保險條款規定:“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船方重視船舶的適航性,減少船舶受損的風險。當然,被保險船舶在開航時不適航,而船東不知道的,保險人還應承擔保險責任。
②由於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通常是指船東或實際行使船東權利來調動和使用船舶的人 ( 如船舶經營人 ) ,而被保險人的代表則指負責專門業務,指揮船舶經營運輸的人,如航運、調度、船技、海監部門的工作人員。出於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不屬於海上航運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③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現的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由於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等是船舶正常營運的必然現象,而保養不周是被保險人未克盡職責,更換或修理被保險船舶是保持船舶適航的必要條件。這些不屬海上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④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承保和除外的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