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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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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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船舶位置[1]
船舶位置是指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當時,船舶所有人應提供的船舶所處的位置或狀況的說明。由於簽約時船舶所處的位置或狀況與船舶是否能如期到達裝貨港裝貨有著密切關係,而承租人也要按照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有關船舶位置或狀況的說明,在船舶到港前備貨和安排貨物裝船出運的準備工作。所以,必須正確地在合同中記載船舶位置。提供船舶位置的準確情況是船舶所有人的一項義務。如果錯誤申報,船舶一旦發生延誤,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抵達裝貨港裝貨,不論是故意行為還是過失,都構成船舶所有人的違約。對此,承租人有權要求船舶所有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甚至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
船舶位置的作用[2]
提供船舶位置的準確情況是船舶所有人的一項義務,因此這一條款在英美法國家都被認定為條件條款。如果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位置不准確,不論是故意行為還是過失,都構成船舶所有人的違約。對此,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船舶所有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英國法判例曾認為,將在一港外待泊的船舶說成在該港內,即構成了對船舶位置的誤述,破壞了本條款項下船舶所有人的義務,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
實踐中,船舶所有人為了避免麻煩,往往不具體註明準確的經緯度,而是以“now trading”,“now under repair”,“expected ready to open at×××port at×××date”進行說明。而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也往往會在租船合同中增加一條款——估計可裝貨日期(expected ready to load),而這一條款,在英美法下,同樣被判為條件條款。面對這一條款,船舶所有人必須在訂約時誠實合理的估計可裝貨的日期,並且在上一港口及時開航。但是船東在訂立本租船合同時,不可能在上一航次完成後才開始,而訂約時間越早,船期就越可能遲延,而且,在履行上一個航次時,船舶所有人往往很難控制快慢,甚至遇上不可避免的延誤,即使是免責,諸如航行過失船舶擱淺,但是對於本租約而言,由於合同還未履行,本租約項下的免責條款不得予以適用,這樣船舶所有人就很有可能被夾在兩個租約中間,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船舶所有人往往也會在租約,如“金康94”,中規定,“如果順利完成上一個租約或航次的話(as soon as her prior commitments have been completed),本租約中船舶估計可裝貨的日期為××日”,這樣就將上一租約或航次中可能遇到的風險排除在本租約項下了。這樣一來,船舶所有人唯一的責任就是在訂約時合理善意的估計可裝貨日期,相反,承租人此時的風險就非常大了,他只知道訂約時船舶正處於營運中,以及船舶所有人誠實合理的估計的可裝貨日期,之後延誤風險就都屬於承租人了。所以承租人在使用“金康94”時,要儘力在這方面做出修改,而且越遲租船越好,因為時間間隔短,變化的可能性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