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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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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Automatic Payment Clause),又稱自動墊付保險費條款

目錄

什麼是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

  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是指投保人如在寬限期限內仍未繳納保險費,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可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範圍內自動提供貸款用以抵交保險費,使保險合同的效力維繼直到累計的貸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為止,如果投保人仍不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效力終止。[1]

  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適用於分期交費的壽險合同。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保險費墊交期間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但減少了保單的現金價值。因此,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必須經保單持有人同意,否則該條款不能生效。[2]

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的內容[2]

  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的基本內容是: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之後(一般是1年或2年之後),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則自動以保單項下積存的現金價值墊交保險費。對於此項墊交保險費,投保人要償還並支付利息。在墊交保險費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從應給付保險金中扣除已墊交的保險費利息;當墊交的保險費利息達到退保金的數額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

參考文獻

  1. 曹勝亮,曾斌.商法.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8.8
  2. 2.0 2.1 吳定富.保險基礎知識(2005年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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