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存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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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存托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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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存托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是面向美國投資者發行併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
面向新加坡投資者發行併在新加坡證券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叫新加坡存托憑證(SDR)。如果發行範圍不止一個國家,就叫全球存托憑證(GDR)。但從本質上講GDR與ADR是一回事。兩者都以美元標價、都以同樣標準進行交易和交割,兩者股息都以美元支付,而且存托銀行提供的服務及有關協議的條款與保證都是一樣的,“全球”一詞取代“美國”一詞,只是出於營銷方面的考慮。
ADR解決了美國與國外證券交易制度、慣例、語言、外匯管理等不盡相同所造成的交易上的困難,是外國公司在美國市場上籌資的重要金融工具。同時也是美國投資者最廣泛接受的外國證券形式。美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規定法人機構以及私人企業的退休基金(其資金仍來源於老百姓)不能投資美國以外的公司股票,但對於外國企業在美國發行的DR則視同美國的證券,可以投資。第一張ADR出現於1927年,是摩根銀行發行。到1961年。有150家外國公司在美國發行了ADR,1978年在美國發行的ADR達400個。由於80年代以來美國金融管制的放鬆。 ADR數量大增,到1996年底,共發行了1301個ADR,其中英國占17.4%。阿根廷占11.5%,澳大利亞和日本分別占11.4%和 11.3%。在1301個ADR中。僅426個可以在美國三大證券交易系統掛牌交易(紐約證交所、美國證交所、NASDAQ, 1996年交易量達10S億股,交易金額達341億美元。其餘未上市的ADR在場外交易市場上流通。自1993年以來,我國也有公司在美國發行ADR,包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輪胎橡膠”、“氯鹼化工”、“二紡機”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深深房”,上述4家公司發行的都屬一級ADR僅限於櫃臺市場交易,而無籌資功能。此後,“中國華能國際”、“山東華能”則以三級ADR公升募集併在紐約證交所上市。
美國存托憑證與美國存托股票不同的是,美國存托股票的面值大多只有作抵押股票面值的幾分之一,而美國存托憑證大多以若幹單位(比如10股)抵押股票充當一單位的ADRs。[1]
美國存托股票(ADS)是由希望吸引美國投資者而不必在美國市場上掛牌的股票發行公司贊助發起的。美國存托憑證(ADR)表示美國公民可以購買的外國股票的權益。ADR,是由銀行和經紀公司發起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