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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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保險合同即指保險人對承保的多數保險標的僅確定一個總的保險金額,而不分別規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綜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被保險人或被保險財產常常面臨同一風險因素。在財產保險中,綜合保險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以一個總的保險金額承保被保險人各個地方的貨物,至於各個地方的貨物數量則不在保單上列明。這也就是說,各個地方的貨物可以互搬而不影響其賠償。
第二,以一個總保險金額承保一幢或數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設備,但各房屋及設備的保險金額則不列明。
第三,對於擁有許多房屋的大企業來說,以一個總保險金額以及三個分項保險金額來承保其全部財產。在總保險金額之下,再細分為全部房屋、貨物以外的全部財物以及全部貨物三項。在這個場合,保險人所負的最高保險責任固然以總保險金額為最高限額,但就每一個項目而言,則以該項目的保險金額為最高限額。不僅如此,在計算賠償金額時,即使被保險人發現某一項目的保險金額過小,而另一項目的保險金額過大,也不能以多補少。除了以上所說的情況以外,凡是以一個總保險金額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幹項財產,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項財產或數項財產的合同,都稱為綜合保險合同。
綜合保險合同無特定的保險標的,而是僅以一定標準限定範圍,按此範圍內的所有標的來規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承擔保險責任。綜合保險合同既可以用在財產、責任保險中,也可以用在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