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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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結匯單證[1]
結匯單證是指貨物出運後,出口人按合同或信用證要求繕制的、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時間內,送交銀行議付結匯時向銀行提交的、憑以收取貨款的單據及證明。
根據簽發機構、性質不同,結匯單證大致包括以下幾類:
(3)金融單證。如匯票。
(4)附屬單據。如裝船通知、船公司證明、受益人證明或出口商證明等。
結匯單證的繕制[2]
結匯單證中的商業發票、裝箱單、保險單、提單、原產地證書、匯票、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已在前面章節作詳細講解,本節不再贅述。本節主要講述裝船通知、船公司證明、受益人證明或出口商證明等附屬單據的有關知識。
所謂附屬單據,是指進口商要求提供的,除商業單證、官方單證、金融單證之外的單據,用於證明出口商履約情況,或便於進口商辦理進口並銷售。附屬單據的內容往往無法律法規可依。如果進口商要求提供,則出口方應按其具體要求繕制和提交。
結匯單證的作用[3]
(1)付款依據:對進口商而言,根據出口商提供的結匯單證,瞭解掌握出口商支付貨物的品質、交貨時間。通過單據說明出口商已按合同規定交貨,進口商必須支付貨款。
(2)履約證明:國際貿易中無論採用哪種方式收取貨款,出口商都要提供結匯單證,說明白己已經履行了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做到了及時交貨,按質交貨,併為進口商順利提取貨物、使用貨物、轉售貨物提供了保障。
(3)物權憑證: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相隔遙遠,交貨過程中,有關單據起到了物權憑證的作用。如提單就具有憑以提取貨物的作用,持有提單就意味著控制或取得貨物。
結匯單證的交付[3]
出口商在結匯單證製作、審核完畢後,需向有關方面遞交,俗稱“交單”。當收匯方式為匯付時,出口商直接將結匯單證寄交進口商。若收匯採用托收或信用證方式時,出口商必須向有關銀行交單,由銀行將結匯單證寄交代收行或開證行,再轉進口商。銀行向進口商轉交單證是以進口商付款或承兌付款為條件的。也就是說,進口商若要取得單證必須要完成付款義務或承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