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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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這項原則在合同法中有很多體現,如《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規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確立經濟合理原則,是基於當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和相互之間是互相信賴,互相協作的基礎之上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對方當事人和國家整體利益。在債的履行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
1、債務人履行債務應體現經濟合理原則(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變質時的處置)。
2、債務人應選擇最具經濟效益的履行方式。
3、選擇合同履行期應符合經濟合理原則的要求,如能否提前履行。
5、合同轉讓應體現經濟合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