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信息法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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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信息法制體系,或稱為經濟信息法律體系,是指不同效力和地位的經濟信息法律法規的總和。
依照淵源和效力進行劃分,經濟信息法制體系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議等。
第二類是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的完整的、長期作用的、專門性經濟信息法律。
第三類是國務院及其主要職能部門制定或頒佈的為貫徹、執行第一、二類法律的有關細則、補充規定、條例等行政法規。
經濟信息法制體系按照內容可以分為四類:
1、經濟信息產權法律
經濟信息產權法律,是指界定經濟信息的權益歸屬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歸屬的法律的總稱,它是經濟信息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內容。
2、經濟信息安全法律
經濟信息安全法律是指保證經濟信息的完整性、秘密性和經濟性不遭侵犯和破壞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3、經濟信息市場法律
經濟信息市場法律,是指確保經濟信息交易規範比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在經濟信息市場法律制度建設下,首先必須對諸如經濟信息產品、經濟信息交易、經濟信息市場、經濟信息產品價格、經濟信息市場競爭管理等概念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然後對經濟信息產品和經濟信息交易的範圍進行界定,確定經濟信息產品價格的法律依據.最後解決經濟信息衍場公平競爭的問題。
4、經濟信息產業法律
經濟信息產業法律,是指調整人們在經濟信息產業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總和,是依法治理經濟信息產業的重要工具,也是經濟信息產業發展規律的一種法律表現。它調整的對象為巨集觀的經濟信息產業決策、預測和規劃,以及微觀的經濟信息產業研究、信息資源開發和信息產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