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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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籌架構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構。自九十年代末就開始使用紅籌架構,2003年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查程式後直接刺激了紅籌模式的廣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發佈《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令”)為止,紅籌架構是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首選架構。
使用紅籌架構的私募股權投資,先由國內公司的創始股東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設立離岸殼公司(法律上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然後利用這家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各種方式控制境內權益,最後以這家特殊目的公司為融資平臺發售優先股或者可轉股貸款給基金進行私募融資,乃至最終實現該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紅籌上市又稱為“造殼上市”。
在紅籌架構下,根據控制境內權益的方式不同發展出不少變種,其中以“協議控制”模式最為知名。“協議控制”,又稱“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構”,在2006年以前主要應用於互聯網公司的境外私募與境外上市。由於外商直接投資增值電信企業受到嚴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資的外商必須是產業投資者,基金這種財務投資者不屬於合格投資人),而互聯網業務在我國法律上又歸屬於“增值電信業務”,聰明的基金為了繞開這些限制,發明瞭協議控制這種交易架構,後來該架構得到了美國GAPP的認可,專門為此創設了“VIE會計準則”,即可變利益實體準則,允許該架構下將國內被控制的企業報表與境外上市企業的報表進行合併,解決了境外上市的報表問題,故該架構又稱“VIE架構”。有說法說是搜狐最先使用了該方法,也有說法說是新浪最先使用了該方法,故有前述兩種別稱。
10號令對於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影響深遠。10號令出台後,由於增加了海外上市的行政審批環節,海外紅籌架構上市對於廣大中小民企不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在業績的壓力下,海外投行與國內中介機構為國內企業設計了一些規避適用10號令的上市架構,如安排外資純現金收購國內企業、代持、期權等等,但是,嚴格意義上這些方法都具有法律瑕疵,對國內企業家的法律風險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