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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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制度(Dividen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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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壽保險的分紅保單按期分配紅利的一種制度。壽險保單通常是長期保單,在很長的保險期間內各種變動往往難以預料,保險成本也很難預先確定。因此,經營上只好以保守的態度確定死亡率、利率和費用率,這就有可能造成保費與實際情況相比出現盈餘,如果有盈餘,除適當作合法獲利外,大部分必須以紅利的形式分配給投保人。所以,紅利是保險人退還給被保險人超收保費的積存,並且免予納稅。此項制度起源於保險互助組織,參加者既是被保險人,又是保險互助組織的合伙人或股東,因而享受盈餘分配。以後保險互助組織發展成為股份公司,紅利制度因有利於人壽保險公司的宣傳、競爭和穩定經營也就被沿用下來,分紅保單的保費高於不分紅保單,紅利分配的多少取決於保險人的業務經營和投資收益的多寡。
(1)現金給付。被保險人領取現金或抵付應交的保險費。
(2)積累生息。將紅利繼續儲存於保險人,除按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外,保險人根據收益情況還可提高利率,補加利息。
(3)增加保額。以紅利作為一次躉繳的保險費以提高合同的保險金額。
(4)提前期滿。將紅利併入責任準備金內,使責任準備金的積累比原合同的規定期限提早,使被保險人得以提前領取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