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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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承運人(Private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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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業中用來指那些服務對象而是通過與特定少數人簽訂運輸合同,承運特定貨物的自然人和法人。
私人承運人是“公共承運人”(Common Carrier)的對稱,這是英美普通法中的用語,航運業中用來指那些服務對象非大眾化,而是通過與特定人單獨洽談後簽訂運輸合同,承運特定物品的自然人和法人。
英國採用《海牙/維斯比公約》的規定,對於承運人僅有締約承運人的立法規定,並無實際承運人的說法。在實踐中,作為英美法系國家,英國將承運人分為“公共承運人” 與“私人承運人”。由於私人運輸不涉及公眾,因此當事人享有更為廣泛的自治的權利,往往以任意性法律予以調整。
私人承運人與公共承運人有以下幾點區別:
1.公共承運人是指向公眾提供運輸服務且運輸航線、班次、運費都固定公佈的運輸者,一般指班輪公司,簽發班輪提單;而私人承運人一般為租船運輸的承運人,簽發租約提單。
2.班輪提單下承運人較為固定,如果是班輪公司自己的船舶,則為船東;如果是光租,則為光船租船人,即受益船東;而在租船運輸下,租約提單的承運人識別一般依據提單正面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