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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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報是指破產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依照法定程式和期限,主張並證明其債權存在,以便參加破產程式的法律行為。它是整個破產程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破產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行使權利的基礎。
1. 企業向省 ( 市 ) 協調小組提出的破產申請 ( 附虧損狀況說明 ) 。
2. 主管部門和主要債權銀行同意破產的書面意見。
3. 企業的破產預案。
4. 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 ( 副本 ) 複印件。
5. 破產企業連續 3 年虧損資不抵債財務決算報表。
6. 填報《企業破產計劃表》。
作為國有企業,應該具備破產條件,經過主管部門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申請破產以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為條件,這是就國有企業而言。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人是國家,而上級主管部門享有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權力。這與非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時需要其所有權人同意是相類似的。例如,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
公司自願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係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條的規定,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由三項事實構成:
1、企業經營不善。
2、嚴重虧損。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這意味著,首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果不是由於經營不善造成的,不具備破產條件。至於“經營不善”的具體認定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其次,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尚不能證明為嚴重虧損的,不具備破產條件。至於“嚴重虧損”與“非嚴重虧損”的區別,目前尚無明確界限。
關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了三個要件:
1、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
2、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3、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該條還規定,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