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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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確認的含義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破產債權的確認包括整個破產債權的確認過程,指的是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式向有權的主體(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由有權的主體對債權進行登記並審查,確認債權之有無、性質及數額的法律行為,狹義的破產債權的確認僅僅是指有權的主體依法對破產債權之有無、性質與數額予以確定和認可的行為。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需得到確認後才能在破產程式中行使權利。但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情況各異,有的已為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具有法律上確定之名義和執行效力;有的尚在訴訟之中;有的雙方雖有爭議但未提起訴訟或仲裁;有的則雙方均無爭議。債權確認的一般原則是,凡法律允許通過一般司法程式提出異議的債權,即未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的債權,均在審查確認之列,凡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的債權,原則上不在審查確認之列。
債權確認的一般原則是,凡法律允許通過一般司法程式提出異議的債權,即未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的債權,均在審查確認之列,凡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的債權,原則上不在審查確認之列。
在破產程式中,債權確認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 申報的債權事實上是否成立;
- 債權之性質能否在破產程式中受償;
- 債權的數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擔保物價款預計是否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預計的可能不足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