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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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權(Right to Share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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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權是指普通股股東可以從公司的經營利潤中分配到股息的權利。
盈餘分配權的內容[1]
合伙人組成個人合伙進行經營的目的在於取得經濟利益。因此,盈餘分配權應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權利,個人合伙合同在約定條款中須對盈餘分配方式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各合伙人按照他在合伙中出資份額的比率分享利潤,但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另外的方法。如果合伙人約定給其中一人以全部利益或免除負擔全部損失,或是約定完全排斥某一合伙人享受利益或由他承擔全部損失,這種約定應視為未成立。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約定的比例分配和承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同時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和彌補虧損。具體分配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 ↑ 唐德華等編著.合同法培訓教材(上、下冊)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