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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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权(Right to Share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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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权是指普通股股东可以从公司的经营利润中分配到股息的权利。
盈余分配权的内容[1]
合伙人组成个人合伙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取得经济利益。因此,盈余分配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须对盈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各合伙人按照他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率分享利润,但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另外的方法。如果合伙人约定给其中一人以全部利益或免除负担全部损失,或是约定完全排斥某一合伙人享受利益或由他承担全部损失,这种约定应视为未成立。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约定的比例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时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弥补亏损。具体分配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 ↑ 唐德华等编著.合同法培训教材(上、下册)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