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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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現,是對可能涉及到訴訟相關的電子證據的歸檔和再現。2006年11月,美國政府又修訂了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修改的重點在於企業律師不僅僅要在訴訟過程中提交電子文檔,還要在預審階段提供電子文檔。如果他們做不到這一點,法官可以判處該公司支付一大筆罰款。
電子發現過程似乎隨著訴訟的開始而產生。但事實上一個成功的電子發現過程要依賴於良好數據管理的堅實基礎,這也是為什麼信息管理實際上是典型訴訟電子發現工作流程的第一階段。然而一些法律和IT專業人士卻忽視了這個基礎:在法律上,律師對企業存儲架構瞭解有限,對於IT人員來講,他們不瞭解完善的數據管理對於電子發現過程的意義。
訴訟電子發現和企業治理、風險管理和合規審查(GRC) 需要快速、準確、具有防禦能力來響應電子數據的要求。然而,企業數據傳統上都位於數據孤島,迫使電子發現過程變得不確定和難以操縱。這樣糟糕的電子發現最終只能進行緩慢、有局限性和高成本的數據收集,影響密集的早期分析和文檔審查過程所需的時間。這對於那些面臨著需要快速響應電子發現請求的企業來說絕不是一個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