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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主體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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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獨立主體論?

  與所有者個人業務、權利分離的獨立主體的存在,是根據權益的總概念加以確認的。獨立主體論認為,不論是否被人格化,企業本身就是獨立存在的。企業的創辦人與所有者並不與企業的存在相提並論。這種觀點往往可以在與公司組織形式有關法規中尋得支持。獨立主體並非專指企業、大學、醫院、政府和其他組織機構都是獨立於其組織者之外的主體。

獨立主體論分析

  據上推論,獨立主體論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基本模式之上的:資產=債權人權益+所有者權益;或者以更簡化的方式表述為:資產=權益。在這種情形下,雖然會計等式的右側可以區分兩種不同的權益,但對一個獨立主體來說,這樣的劃分似乎意義不大,因為至少在形式上看,權益只是反映了一種向獨立主體提供資金的關係。故而,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不論不商企業、銀行,還是學校、醫院和政府等事業單位,會計上均以“資金占用=資金來源”模式來反映一個獨立主體的資金關係。倘若一定要區分兩種權益的話,則兩種權益主要不同之處就在於:在企業處於清算階段,債權人權益可獨立於其他權益的價值而被計價;而所有者權益則以原始投入資本的價值,加上被資本化的利潤和隨後重估的價值來計量。但所有者分得利潤和清算凈資產的權利,只能視為權益持有者對獨立主體凈資產的要求權,而非對獨立主體特定資產的要求權。從這個意義,所有者權益不論從何種角度觀察,都離不開獨立主體的概念。

  獨立主體論把債權人權益視為企業的特定義務,而把資產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某種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計價反映了企業獲得未來利益的一種計量。該理論把企業的凈利潤看作為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權益的增加、獨立主體資金來源的增加,而不是像所有者論那樣視其為所有者的收益-財富的增加,只認為凈利潤反映的是扣除了利息所得稅之後的剩餘權益上的變動。在獨立主體論看來,凈利潤即可用於向所有者分配,亦可保留下來用於企業的擴大投資,惟當利潤分配時,權益的人格化才稱得上是重要的。

  從嚴格意義上講,獨立主體論視負債上所產生的利息為企業的利潤分配,而非發生的費用,即對各種權益方所進行的分配,均視為利潤分配。例如,美國會計學會AAA)會計概念與準則委員會在1975年曾經指出,利息費用、所得稅和凈利潤的分配,都非企業凈利潤的決定因素。我國現行的14個行業會計制度,也曾將所得稅作為利潤分配的一部分而在利潤分配表中加以列示。

  根據獨立主體論的觀點,由於企業凈利潤不能直接地認定為所有者的凈收益,那麼,收入的取得和費用的發生也就不能直接用來增減所有者權益。收入是企業的經營成果,導致企業資產的增加,而費用則是企業為了取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與勞務,導致企業資產的減少。

獨立主體論的適用性

  一般認為,獨立主體論主要適用於公司制的企業組織。其實,這一理論對獨立於所有者而持續經營非公司制企業同樣適用。另外,這一理論又與會計主體的假設相吻合,因此對非法律主體的企業集團編製合併會計報表也是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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