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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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殊管理藥品[1]
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依照《藥品管理法》及相應管理辦法,實行特殊管理。
我國現行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管體制[2]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前, 特殊管理藥品主要由衛生部管理;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後,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管職責相應納入其管轄範圍。2005年8月3日,國務院頒佈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其中第5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國務院其它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由此可見,我國特殊管理藥品和普通藥品的管理基本上使用的是同一套監管體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農業部、公安部和衛生部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部分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管工作。
- ↑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中國郟縣政府門戶網
- ↑ 游述華,黃泰康,蔣正華.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管體制探討[J].中國藥房,2006(18)